江苏省无锡交通高等职业学校
第一条:成立全校性的学生社团,必须经校团委批准。
第二条:学生社团理事以上干部,必须由所在社团协会民主选举产生,报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。
第三条:学生担任各社团理事长以上职务,只能一人一职。
第四条:学生社团主办刊物,必须报校学生会社团部批准。
第五条: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、学术文化等活动,必须报校团委批准。
第六条:学生社团应当在每个学期初期在校学生会社团部指导下,结合本社团特点,拟定工作计划,本社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,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。